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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7/062.公司名稱: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名軒二])於104年8月1日到期,並於到期日之次日(即104年8月3日)起終止上櫃買賣。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公司於本轉換公司債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2)轉換辦理程序:債權人須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開始日(104年7月23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前(104年7月21日前),向往來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受理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上述申請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3)到期還本辦理程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集保公司於終止上櫃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名軒二]之債權人名冊送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憑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作業。本公司統一於104年8月12日前以單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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